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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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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0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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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发改能源〔2019〕764号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概要描述】发改能源〔2019〕764号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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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能源〔2019〕764号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加快灾害隐患突出矿井淘汰关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井工开采为主,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总体要求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超前预防、源头管控。把防治冲击地压贯穿于勘探、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各环节,全过程防范事故风险。二是科技支撑、创新驱动。系统探究冲击地压致灾机理,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科技、人才和管理创新。三是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增强矿井整体防灾治灾能力。四是分类处置、整体推进。强化综合施策与因矿施策相结合,加强政策配套和投入保障。
  三、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
  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导向约束作用,优化生产开发布局,科学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井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四、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
  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按照限产、停产、关闭的原则于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督促各地组织落实。一是限产减人,经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其中开采深度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减20%;二是停产整改,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彻底关闭,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全面清理冲击地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违规核增能力的矿井一律恢复到核增前产能。
  五、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各产煤地区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通过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进一步压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一是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二是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为重点,引导退出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小煤矿。三是支持剩余资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国家能源局继续实施煤炭产能置换,稳妥有序核准建设先进产能煤矿,调动灾害严重和落后煤矿关闭退出积极性。
  六、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科技支撑和投入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支持建设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鼓励引导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冲击地压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煤矿智能化开采等技术装备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煤矿安监、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冲击地压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机制、组织、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并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职工培训、应急处置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加强现有冲击地压矿井补充地质勘探,摸清地质构造与地应力分布情况,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和采掘布置,避免采场应力集中;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大力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入井人数能减尽减,从根本上防止群死群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冲击地压防治法规与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安全培训整治活动,严把人员准入门槛;强化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产煤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明确细化并抓紧落实各项任务,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任务落实和工作成效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李翔 010-68555973 68555097(传真)
  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魏远 010-64464134(兼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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